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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依照国家法律、法规拟定全市统计工作规定,制定全市统计改革、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和统计调查计划,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全市各镇、各部门的统计工作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,监督检查统计法律、法规的实施。 (二)建立健全全市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;贯彻执行国家、省和苏州市统一的统计报表制度和国家统计标准;制定全市性统计调查计划;建立和完善全市经济、社会、科技统计调查制度;依法实施全市统计调查项目、基本统计单位及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的管理。 (三)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和市委、市政府的要求,组织全市重大市情市力普查;统一组织协调各镇、各部门的社会经济调查;收集、整理全市的基本统计资料,进行国民经济核算;对国民经济、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、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,向市委、市政府提供统计信息和建议。 (四)统一核定、管理、公布全市性的基本统计资料,定期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和统计信息。 (五)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市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。 (六)组织指导全市统计科学研究、统计教育和统计干部培训工作。 (七)受江苏省统计局委托,对张家港市农村经济调查队实施代管;管理市统计局直属事业单位—张家港市综合调查队;协助指导各镇统计助理。 (八)承办市委、市政府和上级统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。